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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节

 

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,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。

辩护意见发表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,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,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来看,一旦操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,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点不低于机动车。

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,吃着谁就得向着谁,作为一名律师,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。

“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?”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。

“没有。”双方回复道。

“现在法庭辩论结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,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,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。”胖法官道。

“我不认为构成罪……”钱连元心里素质真不是盖的,说话时底气十足,铿锵有力。

……

“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,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,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,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、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现在法庭审理结束……”胖法官并未当场宣布判决结果,其敲响法槌后,退出了法庭。

钱琳琳和几位亲戚、朋友进行了旁听,见庭审结束,方轶走过来,钱琳琳立刻迎了上去。

“方律师,什么时候能出判决?”钱琳琳道。

“这个要等法院通知,案件比较简单,应该很快就能出来结果。”方轶说完,又安慰了钱琳琳两句便离开了法院。

看看时间已经到一点半了,方轶摸了摸肚子,走进了路边的一家小餐馆,因为已经过了饭点,餐馆内没什么食客,他要了一碗炒刀削。

正在他秃噜秃噜的吃炒刀削的时候,手机响了,是云梅打过来的。云梅告诉他一个喜讯,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下来了,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方轶恭喜了两句后,挂了电话,继续低头吃炒刀削。

吃完刀削面后,方轶用纸巾擦了擦嘴,看着桌上的空盘子:二十万啊!现在就剩下一个二审案件了,如果能胜……尽人事听天命,希望一切顺利。

周日时他去了市里见了李书明,下周一上午十点李书明借名买车的案子开庭,他要过去跟李书明再核实下案情。

借名买车庭审1

周一一早,方轶乘坐早上六点多的火车北上去了京城。

李书明的借名买车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审理,而是在一个派出法庭进行审理。方轶打车费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,光打车费就花了二百多,也不知道是因为堵车的缘故,还是司机绕路了,反正挺贵的。

方轶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法庭时,被告已经到了,是一位三十多岁的中年男人,在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时,方轶才知道,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经理,姓程。

这个案子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,法官姓田,是个年轻的女法官,长得五官端正,整个人看起来年龄偏小,如果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呢。

民事诉讼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,书记员核实双方身份,宣读法庭纪律等等。

田法官敲响了法槌,庭审正式开始,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。

“诉讼请求:一、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;二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车定金叁万元,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,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退还定金之日。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及理由:原告因用车需求,前往被告四s店看车。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,无法购买车辆上牌。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,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,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,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,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。

此后,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,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,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。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,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。

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,但均遭被告拒绝。迫于无奈,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,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完毕!”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。

“被告进行答辩。”田法官看向被告席。

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理由如下:

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,看中了一款汽车。后来,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,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。此后没多久,我们联系朱明提车,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、提车,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。

我们认为,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,与被告无关,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。”程经理道。

“现在进行举证质证。原告举证。”田法官看了下案卷,说道。

“第一份证据,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,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。

第二份证据,刷卡交易记录,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。

第三份证据,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,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,建议被告借名买车。

举证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“被告质证!”田法官看向被告席。

“第一份证据,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,我们认可。

第二份证据,刷卡交易记录,我们也认可。

第三份证据,我们不认可,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,被告完全不知情。

完毕。”程经理道。

“被告进行举证。”田法官道。

“被告没有证据。”程经理道。

“被告,我问下,你们与朱明签署《车辆销售确认单》时,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?当时都有谁在场?”田法官看向被告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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